怀孕期间不被辞退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规定中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孕产期的带薪休假保障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2胎以内每胎奖励30天假期,也就是每胎有12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安全受保障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除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外,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准妈妈,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可以到所在单位报销。
保胎假工资
根据规定,女性职工享有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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