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温州乐清的曹女士,平时工作繁忙,为了照顾家中两岁的女儿请了一位住家保姆,没想到最近在翻看这几个月家中监控的时候,有很多场景都让她感到愤怒又心碎。
视频拍摄于今年5月27日,曹女士家的监控画面。当晚8点37分左右,孩子不小心翻落到床下,哭了起来。大约半小时之后,保姆走进房间,才发现在地上躺着的孩子。一个月之后,6月27日中午12点36分左右,保姆将孩子放在小床上,离开房间。大约30秒之后,孩子又一次从小床上摔下。今年7月20日中午11点36分左右,保姆独自跑到楼上,孩子紧随其后。大约6分钟后,保姆带着孩子下楼。最后几个台阶,保姆拎住孩子一只胳膊,几乎是将孩子扔了下来。
视频中这位保姆,是今年5月份,曹女士通过杭州一家叫做“阿姨来了”的中介找的。当时,介绍费花了6500元,保姆每月实际的工资,也在6500元左右。钱花了不少,孩子却受到这样的对待。曹女士当即决定,不再聘用这位保姆。那么,监控中的情景,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记者联系上了保姆张阿姨(化名),她已经回到了福建老家。针对监控里的那些画面,她的回应是:你如果把我搞得心情不好,我肯定心情也没那么好。
原来,张阿姨刚刚上门,曹女士就觉得她不太合适,于是向“阿姨来了”提出,要么解除合同,要么换保姆。“阿姨来了”同意换保姆,但是,新的保姆却迟迟不见上门,于是张阿姨就只能继续做下去。曹女士认为,保姆的做法固然不合理,但是根源出在中介。中介不肯解除合同,又不介绍新的保姆,才导致了矛盾的激化。
对此,“阿姨来了”家政公司承认,保姆确有不到位的地方,目前,他们正在与曹女士协商补偿。
相关新闻回顾南京栖霞区的周女士偶然回放家中监控发现,自己两岁的女儿接连几天被雇来的保姆打骂。看到这一幕后,周女士十分震惊,此后,她为了讨回公道,将保姆和家政服务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这起纠纷经栖霞法院调解告终,保姆及家政公司都赔了钱。
监控上看到保姆多次动手打2岁娃
2016年9月,周女士经人介绍在张某经营的仙林某家政公司寻找住家保姆,因张某派去周女士家的一个住家保姆家中有事,工作不到两个月便离开了。所以张某又找到在秦淮区经营家政公司的陈某,陈某的公司遂派保姆刘某到周女士家做住家保姆。
去年12月3日,周女士随意打开一段监控视频先听到了自己的宝宝撕心裂肺的哭声,还听到保姆刘某大声训斥并伴随“啪啪”的掌声。周女士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继续向前查看录像,翻到了11月29日下午的视频,刘某给两岁的宝宝洗完澡后,只给她穿了一件薄薄的上衣,丢在床上不管不问,宝宝冻得一边自己找裤子穿,一边打喷嚏。此时的刘某自己去洗澡洗衣服去了,宝宝边喊“阿姨”边光着脚跑下床去找刘某,却被刘某摔在床上,刘某“啪啪”两掌打在孩子身上。“短短两个小时刘某就打了三四次,边打边骂边恐吓。”周女士向法庭诉称,再往前看监控,她发现孩子几乎每天都生活在刘某的打骂和恐吓之中。“终于恍然大悟,为什么刘某才来了不到半个月,宝宝就经常从睡梦中惊醒,还哭喊着阿姨阿姨。”周女士说:“我一开始以为宝宝跟保姆感情好,现在才知道,那是宝宝做噩梦,梦里也在向阿姨求饶。”
将保姆及相关的家政公司都告了
12月4日,周女士联系了仙林某家政公司的张某和秦淮区某家政公司的陈某,并告知了保姆刘某打骂孩子的事。作为中介的张某和陈某来到了周女士家中协调,但没有成功。12月5日下午,周女士只好报警,但刘某一直躲避不出面解决事情。到了12月7日,周女士发现跟她签合同的张某所经营的仙林某家政公司根本不存在,只是在网络上做的一个加盟店。随后,她找到实际派出保姆刘某的秦淮区某家政公司负责人陈某。陈某表示,也找不到保姆刘某,打电话多次不接。
周女士要求陈某用座机电话联系刘某,刘某在电话里声称自己并没有什么做得过分的,并说既然报警了,就让警察来处理,说完就挂断了电话。基于刘某所持的态度,周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两岁的女儿讨个说法。
多次调解达成协议,保姆和家政公司都赔了钱
周女士认为,刘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已经侵犯了女儿的合法人身权益,而且刘某屡次打骂、恐吓的对象是一名还不会用语言完整表达的婴幼儿,造成的身心伤害是不可估量的。于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
原告代理人周女士诉称,女儿原本是一个爱笑的宝宝,现在变成了一个见到陌生人就哭的宝宝,甚至听到别人说“阿姨抱抱”这样的话,都会吓得躲到妈妈怀里,严重缺乏安全感,她和丈夫只好轮流请假陪护进行安抚。她认为,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应由几名被告承担。周女士提出了5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其中提出的精神损失费高达3万元。在此案件中,两家家政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对保姆资质未严格审核,就直接填个表介绍到原告家中做保姆,发生此事后应担责。
栖霞法院开庭审理后组织双方调解,被告的保姆刘某表示,她不认为自己是在打宝宝,因为自己也是一个孩子的妈妈,她教育自己孩子的方式也是这样。她曾发短信给周女士说:“对于这件事我先给你们和宝宝道歉,有些方面我确实是做得不太好,你们心疼宝宝是肯定的,如果你们觉得我是虐待了宝宝,你们报警可以的,我也可以直接去自首。”
近日,记者从栖霞法院了解到,法院在开庭以及调解过程中,从是否存在故意伤害,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的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一定的事实依据,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被告刘某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6000元,仙林某家政公司的张某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2000元并退还中介费700元,秦淮某家政公司的陈某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
来源:综合自看看新闻、浙江教科频道、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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