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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未婚妈妈”李静(化名)的家门后是一个监控器,一有动静,她和母亲就神经紧张兮兮起来把目光投向显示屏,结果发现虚惊一场。
周晓(化名)是她一岁半孩子的父亲,是她主要提防的对象。
她包里随时都藏着防身用的工具,早上当大多数人还在睡梦中,她就和母亲带着儿子阳阳到家附近的公园里走一走,等到人多起来了,她们便迅速撤离。
孩子还没开始上幼儿园,大多数时候,她都带着阳阳和阳阳外婆在房间里玩游戏,怕孩子生父找上门来;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她会让父母带着孩子外出旅游,直接远离孩子平时生活的城市。
李静和周晓两人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已经“交火”一年了。
起初李静本来是愿意和周晓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如果对方提出的抚养方案合理、自己也是可以接受的。不管怎么说,周晓毕竟是孩子的父亲,为了孩子好的前提下李静还是通人情的。
但是,周晓忙于工作、是个“空中飞人”,孩子被爷爷奶奶带走后,李静就一直没有机会和周晓坐下来好好谈谈这个问题。随着与孩子分开时间越来越久,孩子与自己的关系就越来越疏远。
孩子有时候甚至认不出自己的母亲,事情演变到这个程度的时候,李静坐不住了。
我自己的孩子为什么会不认我?抱走孩子的念头逐渐在李静脑海中萌生。
终于有一次,趁着周晓及其父母外出办事,李静带走孩子之后直接将阳阳带回了老家,怕周晓找来了,则先在老家附近租了房子住。
等周晓再次联系她时,已经联系不上了。
李静了解过一些案例,知道孩子太小的话可能一般会判给妈妈,也曾听别人说孩子在开庭时、控制在谁手里、谁就更有优势。
带着孩子东躲西藏了半年之后,两人第一次见面是在法庭上。经过几次开庭交战,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阳阳判给父亲。
理由是:李静使用非正常手段擅自改变了阳阳已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是的,到最后李静都没能通过控制孩子而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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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男女还没想清楚是否能够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就在一起同居并生下孩子,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纠纷跟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不同:
如果是协议离婚,就一定要去民政局去登记备案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里面会涉及婚生子的具体情况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是判决离婚,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法官也会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一个裁决。
这时候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已经确定的状态,以后再产生抚养权纠纷就是变更抚养权之诉。
在同居关系里面就和离婚不一样,双方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说分开就分开,孩子由一方带走就带走了,这个时候抚养权的归属是不确定的状态。
哪怕私下写一个放弃抚养权的协议,也很难保证以后万无一失!因为对方可能主张当时是受到了胁迫才放弃抚养权。
“我见过抚养孩子一方为了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多次搬家、换工作、搬到很偏远的地区;也见过为了抢孩子不顾孩子的人身安全在高速公路上拦截、带着孩子躲到对方找不到但卫生环境堪忧的狭小地下室居住......”每次遇到这样极端抢孩子的案例,李好律师都为孩子有这样的父母感到悲哀。
在办理的婚家案例中,未婚同居生了孩子后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不胜枚举,那些带走孩子后东躲西藏的夫妻,他们为什么不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谈这个事情?
主要是怕对方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之后,自己就没有机会再探视孩子,作为孩子的生父母真的就变成了陌路人!
其次,大部分家长会把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物品来看待,在孩子身上倾尽所有,也希望孩子按照自己的预期而对他们有所回报,生怕自己稍稍放手,就失去对孩子的“控制”。
如果有类似想法的父母,真的应该扪心自问,除了希望将孩子“控制”在自己身边,内心是否还想要“控制”孩子未来的人生?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职业责任委员会负责人李好谈到,这样的“夺子大战”通常发生于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双方的感情已近乎破裂,只是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仍处于谈判磋商阶段,而且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比较小;
其次,双方可能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抢夺方会隐瞒孩子的真实居所、避免孩子和对方的单独直接接触,甚至长期把孩子藏起来避免与对方见面。
但是以这种极端方式争夺孩子抚养权并不合理,情节严重者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部分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表面上是为了孩子好,说到底还是为了自己。孩子把他们当父母,但是他们把孩子当筹码。
有的人争夺孩子无非为了让对方给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又或是孩子长大后自己能给自己养老尽孝;
更有父母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就把孩子扔给父母带,自己连最起码的陪伴都给不了。
是的,利用完了就又丢了,跟物品没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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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那些走到离婚那步、双方均在法庭上表示不愿意要孩子的,这样抢孩子的极端方式对孩子的影响并不会因更少。
李好律师:一段同居关系的解除对于男女双方而言或许是一种解脱,但是以极端的方式解除这段关系对于孩子的影响可能就是一辈子的。
人为阻碍父一方或者母一方参与非婚生子女成长的行为,对于孩子,他们相较于他同龄人而言更可能形成孤僻的性格、自卑的心理、不健全的人格。
同时他们通常不得不经常更换居所、为孩子频繁地更换学校,孩子经常需要适应陌生的环境,站在长远的角度来看根本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
对于父母一方,想尽办法躲避对方的询问、追踪,包括搬家、离职乃至失踪,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会受到影响,而对于失去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一方而言,作为父母的监护权直接受到侵犯,整个生活都将被动陷入不断找寻子女的过程中。
而对于那些真心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父母,李好律师提到,
一方面,就是当你占据争取孩子抚养权有利条件的情形下应当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也就是孩子在自己身边的时候,不要想当然的觉得反正对方现在同意孩子跟着我、没多大关系,谁都不能保证对方后期是否会趁人不备将孩子抢过去、藏起来。
另一方面,当你拥有相对优势时也不能剥夺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在物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轮流照顾孩子可以让他们接受双方的爱,这才是真正站在孩子的角度、为孩子营造一个能够健康成长的环境。
此类案件的最好的解决方式始终是孩子父母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既对父母是最有利的方式,对孩子的伤害也能降到最低。
但是,现实生活中以这样和平方式解决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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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争夺”话题,李好律师写的《浅论抢夺、隐匿子女的法律责任——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视角》论文被收录在“2019中国婚姻家庭法论坛”论坛开幕前发放的《中国婚姻家庭法论坛论文集》中。
在提到为什么对这个话题有感而发?
李好律师回答,孩子永远都会是父母的一个软肋,在面对当事人,我们是律师;而对于孩子,我们同样也会成为父母。
每一个抚养权争夺案件中的孩子都有权获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看着孩子天真无邪的笑容的那一刻,我们就有理由帮助每一个孩子创造最有利的抚养状态。
毕竟无论是在一段失败的感情还是婚姻中,孩子永远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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