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是指女职工的三个特殊时期,
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国家法律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实行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你有了解吗?
孕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
用人单位应该在产期给女职工放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一、 女职工“三期”期间不得随意降薪、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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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随意降薪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强度,给单位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为由,降低三期女职工原有薪酬。
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2、不得随意调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但应注意的是,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若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不能随意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否则有违上述法律规定。
3、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有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三期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
二、“三期”期间非法定原因不得将女职工辞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所以,“三期”期间如果没有法定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将女员工辞退。但“三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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