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因为环境恶劣,很多人生下了孩子之后无力抚养,造成很多孩子刚出生就被“宣判”死亡。而那个时候因为律法的问题,大家都觉得孩子属于自己的所有物,法律不会干涉孩子的生死。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制更加完善,道德人权更加重要,即便是刚出生的婴儿也会得到相应的保护。比如生了孩子之后遗弃丢弃,就会构成遗弃罪。但是不是所有不能扶养孩子的情况都会构成遗弃罪,有什么情况是不会构成犯法的呢?这里
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的条规和内容,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生了孩子不想要犯法吗?国晖刑事律师表示,具体看实际情况而定。不一定犯法。如果将孩子送别人收养是被允许的,但若仅仅是将孩子遗弃则涉嫌遗弃罪。
依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刑法》第24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不是丢弃孩子,而是送养,则不构成遗弃罪,可以收取适当钱财作为“感谢费”,但不能达到巨额、明显表现为出卖的程度,否则就涉嫌拐卖儿童罪。
所以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无力抚养孩子而过户给他人进行抚养的行为,并不属于犯法行为。
过户是指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过“房屋过户”,至于人的过户,我想大家还是头一次听说。在过户中,法律还将它分为赠予过户与买卖过户。
由于孩子这一对象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将其作为过户对象,进行买卖过户,这显然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今天只讨论赠予“过户”合不合法的问题,也就是把孩子无偿“送给”他人违不违法的问题。
对于合法的“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除此之外,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应符合该法律的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从而将孩子“转送”他人收养的那些状况。
当然,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收养人。在第6条中,对收养人的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子女。”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送养的孩子必须在14周岁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构成的收养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如果是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后,并且通过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孩子抚养权,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其中涉及存在金钱和交易,使孩子成为一种办事和赚钱的工具,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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